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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全面开展“以病人为中心、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”的医院管理年活动,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,提高医疗质量,方便群众就医,减轻病人负担,切实缓解群众就医难问题,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,决定建立部分医学检验、医学影像检查相互认可的制度。
一、实施医学检查(检验)报告相互认可的项目,暂定以下60项,并将根据实施情况酌情调整相互认可项目。
放射类:普通摄片、CR片、CT片、MRI片(病人应提供报告的胶片);
特检类:心电图、动态心电图、脑电图、脑血流图 (病人应提供报告的图纸或照片资料);
检验类:血常规(包括红细胞、血红蛋白、红细胞比积、红细胞平均指数、白细胞计数、白细胞分类、网织红细胞、嗜酸性细胞、嗜碱性细胞、血小板等)、尿常规(包括酸碱度、葡萄糖、蛋白、隐血、尿胆原、胆红素、红细胞、白细胞、管型等)、大便常规、大便隐血、血沉、抗“O”、类风湿因子、梅毒血清学检查(RPR、TPHA)、血脂分析(载脂蛋白A1、载脂蛋白B100、总胆固醇、甘油三脂、HDL、LDL等)、肾功能(Cr、BUN等)、尿酸、血糖、糖化血清蛋白(GSP)、肝炎病毒标志物(甲、乙、丙、丁)、HBV-DNA、免疫球蛋白、电解质(钾、钠、氯、钙、磷)、AFP、癌胚抗原(CEA)、C-反应蛋白、乳酸脱氢酶等。
二、实施医学检查(检验)报告相互认可的原则
1、必须遵循医疗安全的原则。要根据疾病发生发展的变化规律,坚持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的近期医学检查(检验)报告相互认可原则,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。
2、按照医院等级分级认可的原则。执行同级医院之间的检查(检验)报告相互认可和下级医院对上级医院的检查(检验)报告认可制度。
3、严格质量控制原则。对质量难以保证和使用淘汰的医学影像类大型设备,不予互认资格。对临床检验的室内质控和检验参考值的统一,按照《关于加强与规范室内质控工作的通知》(甬卫办医政〔2005〕23号)和《关于在全市统一部分临床检验项目参考值的通知》(甬卫办医政〔2005〕24号)执行。
4、遵循出具规范报告的原则。检查(检验)报告必须符合医疗文书规范要求,字迹清楚,数据清晰,检查日期、报告日期明确,检查者加盖本人印章或签名。
5、坚持加强沟通的原则。各医疗机构在检查、检验结果相互认可的同时,对时限要求较强或诊断治疗中必须重新进行检查、检验或对检查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,应向患者解释,及时沟通后重新检查。
三、把检查(检验)报告相互认可工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,提高检验(检查)报告质量,抓好放射、特检、检验等的质量控制,确保检查(检验)报告准确、可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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